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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馬槍【商標異議與評定】,自己商標亂查詢就GG!

商標註冊
商標異議、商標評定是什麼?許多申請人做足了功課,針對商標申請程序研究大半天、商標註冊費用、申請流程、延展。終於提出商標申請,並商標註冊成功。但你知道嗎?
辛苦註冊成功的商標,仍是有可能因他人提出商標異議或商標評定,進而導致已取得之商標權被消滅。 因此商標並非核准後就可以安心的任意使用,以下帶你認識什麼是商標異議及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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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商標異議?

商標法第48條第一項規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商標異議」主要是提供公眾對商標註冊合法性爭議的機會。 商標如具備以下情形,其他任意第三人可於商標註冊公告後三個月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交異議申請:
  1. 商標不具識別性。
  2. 商標具備其他無法註冊之事由。
  3. 商標經廢止成立者。

商標異議程序

商標異議費用

提交異議之官方規費,以註冊商標的類別計算,每類新台幣4,000 元。

商標異議答辯

  1. 異議答辯期限: 註冊商標經他人提交異議申請後,被異議人須於1個月之法定期限內回覆答辯。
  2. 異議答辯結果: 如被異議人未針對異議人所提交異議之理由進行回覆答辯,官方將直接進入異議審理程序,針對異議人所提出之理由及證據資料進行審理,異議人的理由一旦被官方採納,已取得註冊之商標將被予以撤銷。如被異議人針對異議人所提交之理由進行了回覆答辯,官方將給予雙方數次來回答辯機會,並針對答辯理由成立之一方,做最後審理裁定。

商標異議限制

經過異議確定後之註冊商標,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商標法第56條)

何謂商標評定?

商標法第57條規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商標評定」主要解決相對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衝突。 商標具備以下情形,與註冊商標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得於註冊公告後五年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交評定申請:
  1. 商標不具識別性。
  2. 商標具備其他無法註冊之事由。
  3. 商標經廢止成立者。

商標評定程序

商標評定費用

提交評定之官方規費,以註冊商標的類別計算,每類新台幣7,000 元。

商標評定答辯

  1. 評定答辯期限: 註冊商標經他人提交評定申請後,被評定人須於1個月之法定期限內回覆答辯。
  2. 評定答辯結果:
    • ) 官方審理被評定商標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得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裁決評定不成立。
    • ) 如被評定人未針對異議人提交評定之理由進行回覆答辯,官方直接進入評定審理程序,針對評定人所提出之理由及證據資料進行審理,評定人的理由一旦被官方採納,已取得註冊之商標將被予以撤銷。 如被評定人針對評定人所提交之理由進行了回覆答辯,官方將給予雙方數次來回答辯機會,並針對答辯理由成立之一方,做最後審理裁定。

商標評定限制

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商標法第61條)

商標異議及評定差異

項目商標異議商標評定
申請人任何人利害關係人
申請期間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原則上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例外不受限制
事 由商標不具識別性(商29 I) 商標具備其他無法註冊之事由(商30 I) 商標經廢止成立者(商65 III)同左
審查人員商標審查人員 1 人3 人以上評定委員
審查方式獨任制合議制
法律效果異議成立,撤銷註冊評定成立,撤銷註冊。 但評決時,該不得註冊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一事不再理經過異議確定後,任何人不得就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商56)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商61)
(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FAQ 2.5.3、異議和評定程序有何不同?】)

如何提出商標異議

任何人認為商標的註冊有違反註冊情形者,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出異議,此3個月為法定不變期間。異議應就每ㄧ註冊商標各別申請(商48Ⅲ);並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服務為之(商48Ⅱ)。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者,副本中應提出(商49Ⅰ)。

如何提出商標評定

對於註冊的商標,利害關係人認為該商標的註冊影響其權益,且違反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者,得申請評定其註冊(商57)。
商標評定應就每ㄧ註冊商標各別申請(商62準用48Ⅲ);並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服務為之(商62準用48Ⅱ)。申請評定者,應以評定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
評定書如有提出附屬文者,副本中應提出(商62準用商49Ⅰ)。以商標註冊違反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申請評定時,其據以評定商標註冊已滿3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3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服務的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的事證;該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結 論

企業為節省預算,選擇自行申請商標註冊,在申請階段可能面臨申請不過,投入的商標設計、行銷成本付諸流水等風險。商標經核准後,仍可能因為被他人提交異議及評定,在答辯上申請人如未準備完善,原取得的商標權可能因此被撤銷,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您委託專業代理人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