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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是什麼
立體商標(Three-Dimensional Trademark)是指具有立體形狀的商標,也就是以3D形式展現的標誌,與傳統的平面圖案或文字不同。立體商標通常涉及產品本身的形狀、包裝設計或特殊造型,且必須具備「識別性」,能夠讓消費者作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識別特徵。因立體形狀之設計,常使消費者認為只是裝飾性的設計,因此,申請人欲證明立體商標的識別性,經常需透過長期或大量的宣傳方式,達到消費者將設計作為與特定來源連結之聯想。
立體商標審查基準
審查機關主要考量立體商標是否准予註冊之兩大因素為「識別性」和「功能性」一、識別性
(一) 是否具備與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性?
- 商標必須能讓消費者識別該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不是單純作為設計或裝飾。
- 若該形狀為業界常見的設計,因獨特性低,則較難取得識別性。例如:
- 心型造型用於巧克力商品
- 細頸圓身的瓶子用於葡萄酒商品
- 圓筒瓶子用於果醬商品
(二) 立體形狀是否已經透過使用獲得識別性?
如果形狀本身不具有顯著性,申請人可透過長期使用來證明該形狀已被消費者認知為該品牌的識別標誌。
申請人可提交以下證據主張:
- 該立體形狀商品之銷售數據、市占率
- 用於宣傳該立體形狀商品之廣告與行銷資料
- 消費者對於該立體形狀商品是否可與特定來源連結之調查報告
- 法院判決或商標主管機關的認定審定書
二、功能性
「技術功能」或「實用性」是審查機關判斷是否可以取得商標權的另一因素。如果該形狀是為了提供特定功能而設計,則可能無法獲得商標保護。
(一) 商品本身需要的形狀
如果該形狀為達到商品的使用目的所必須,則無法註冊為商標。例如:
- 圓形輪胎
- 直筒形飲料罐
- 球形足球
(二) 技術功能性(Technical Functionality)
如果形狀是為了達到某種技術效果所必要,而非作為識別標誌,則不能註冊為商標。例如:
- LEGO 樂高積木的連接處設計(長方形狀推疊與銜接部分,屬於功能性)
- 電風扇葉片的形狀(為了達到空氣流動型態效果,屬於功能性)
(三) 立體形狀的製作成本或方法是否比較簡單、便宜或較容易發揮功效
如果某個形狀是為了「提升產品效能」或「減少生產成本」,則可能不符合商標保護的條件。例如:
- 省成本而設計的瓶子形狀(若形狀僅為減少材料使用,則屬功能性)
- 餅乾製造過程中簡單擠壓成圓形或切割成長方形的形狀(該形狀僅為減少材料使用,則屬功能性)
立體商標例子
以下是一些已獲得立體商標認證的案例:

| 商標名稱 | 特徵描述 |
|---|---|
| 台北 101 大樓 | 建築物本身作為品牌識別 |
| 水瓶瓶身 | 水波紋不規則流線造型 |
| 「犀利士」藥錠 | 刻印「C20」字樣的獨特造型 |
| 小男孩立體形狀 | 特定品牌標誌性的孩童形象 |
| 蠻牛瓶身 | 獨特的能量飲料瓶設計 |
| "FERRERO ROCHER" 金莎巧克力 | 經典金色包裝與圓球造型 |
| 奧斯卡小金人 | 著名的電影獎座設計 |
| 軒尼詩酒瓶 | 經典曲線瓶身設計 |
立體商標 vs 設計專利選哪一個
• 立體商標:作用為識別品牌,保護期限一次10年,可無限續展延長,需藉由大量或長期曝光取得商標識別性,設計本身不可以有裝飾性、功能性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產品本身設計,有15年的保護期限,申請前盡量不曝光於市場上,設計本身可以有裝飾性、功能性設計。
申請人對於提交立體商標申請或者設計專利申請案,可洽詢本所進一步為您免費評估說明。